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4號
聲 請 人 張好味
代 理 人 李佾達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
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證券
,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之證券無效
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簡吟倫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384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張好味 │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│昱翔科技有限公司 │23,800元 │AD0000000 │106年1月25日 │
│ │ │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