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號
聲 請 人 劉瑞祥
代 理 人 楊宗正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,聲請
除權判決事
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(股票)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劉雅萍
附表: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(股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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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證券字號(股票編號)│股 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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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0-NE-0000000-0 │10,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0-NX-0000000-0 │8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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