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2號
聲 請 人 洪雪梅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(股票)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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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 股票編號 │ 張數 │ 股數(股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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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102-NE-0000000-0 │ 1 │ 10,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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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同上 │102-NE-0000000-0 │ 1 │ 10,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同上 │102-NE-0000000-0 │ 1 │ 10,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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