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9號
聲 請 人 新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星天
代 理 人 胡瓊瑤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8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弘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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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0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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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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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集博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新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174,275元 │ND0000000 │106年2月15日 │
│ │張金田 │限公司東湖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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