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3號
聲 請 人 矗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相佐
代 理 人 黃梅苑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0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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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立鼎工程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│矗鎰工程有限公司│83,790元 │AK0000000 │106年5月25日 │
│ │(
法定代理人:許允傑)│限公司新湖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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