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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矗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相佐 代 理 人 黃梅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發票日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(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立鼎工程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│矗鎰工程有限公司│83,790元 │AK0000000 │106年5月25日 │ │ │(法定代理人:許允傑)│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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