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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侯淑慧 代 理 人 張迎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博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 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 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博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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