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1號
聲 請 人 旺承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松峯
代 理 人 郭育菱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弘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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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4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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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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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晶采光電科技股份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旺承電子有限公司 │252,082元 │JD0000000 │105年12月25日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限公司樟樹灣
分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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