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2號
聲 請 人 和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基彬
代 理 人 郭姵辰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薛月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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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5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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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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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璇盈實業有限公司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│和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49,140元 │ZE0000000 │105年12月5日 │
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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