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9號
聲 請 人 明旺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正利
代 理 人 陳芊宇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胡文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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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59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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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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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明旺食品有限公司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│無記載 │15,000 元 │CZ0000000 │106 年1 月30日│
│ │嚴正利 │限公司內湖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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