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85號
聲 請 人 荃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勇進
代 理 人 邱郁舒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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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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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發票日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(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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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璇盈實業有限公司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│荃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11,739元 │ZE0000000 │106年2月5日 │
│ │(負責人吳財興)│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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