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92號
聲 請 人 台灣日邦樹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世華
代 理 人 蔡緣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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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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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發票日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(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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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荃鴻企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│台灣日邦樹脂股份有 │10,238元 │GG0000000 │106年3月5日 │
│ │(負責人蔡東和)│份有限公司雙連分公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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