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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4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42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翰德工程有限公司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│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│326,000元 │AM0000000 │106年5月17日 │ │ │李秀玲 │司淡水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翰德工程有限公司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│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│8,978元 │AM0000000 │106年5月27日 │ │ │李秀玲 │司淡水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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