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97號
聲 請 人 生順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許素珍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帛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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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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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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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皇室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生順企業有限公司 │59,640元 │ND0000000 │106年5月31日 │
│ │陳美秀 │限公司汐止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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