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5號
聲 請 人 林建棋
代 理 人 徐東昇
律師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金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67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