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33號
聲 請 人 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火土
代 理 人 陳盈琦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3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吳帛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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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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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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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景睿科技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68,339元 │ND0000000 │106年6月5日 │
│ │公司 郭淑梅 │限公司西湖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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