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4號
聲 請 人 林紹明(SUPHANANON KARAN)
代 理 人 徐子琦
複 代理人 陳逸融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
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林國長之附表所載之林姓實業股
份有限公司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
第493 號
公示催告,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
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
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
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經查,附表所載之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,業經本院以
105 年度司催字第493 號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
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股票
等情,亦經本院
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,則聲請人之聲
請,
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建宇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