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71號
聲 請 人 國紡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國彭
代 理 人 李月美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朱亮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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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67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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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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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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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馨洋行有限公司 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│國紡科技實業股份有限│290,220元 │CB0000000 │106年7月31日 │
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台北重慶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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