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○六年度除字第八○號
聲 請 人 利穎織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淑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
十八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五年度司催字第四六三號
公示催告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法 官 孫萍萍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
書 記 官 張耕華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民國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紫陽實業有限公司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│利穎織帶有限公司│15,750元 │SL0000000 │105年10月11日 │
│ │張宗仁 │有限公司士林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