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0號
聲 請 人 新祥紀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瑞彬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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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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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三彥實業有限公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│新祥紀食品有限公司│69,732元 │AN0000000 │105年5月16日 │
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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