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事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聲明異議(確定訴訟費用額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事聲字第26號 異 議 人 達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絹 相 對 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安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 月2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聲字第77號裁定聲明異議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。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復按,訴訟費用之範圍,除裁判費外,尚包括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(最高法 院100年度臺抗字第382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3第1項規定:「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錄 費、翻譯費,證人、鑑定人之日費、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 必要費用,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。運送費、登載公報 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,依實支數計算。」又依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12條前段規定:「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、團體陳述或 審查鑑定意見如需鑑定費用,該鑑定人或機關、團體對於鑑 定工作有一定之收費標準者,得命當事人逕向該鑑定人或機 關、團體繳納鑑定費」。 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本案(鈞院104年度訴字第757號)鑑定費用 高達新臺幣(以下同)113,000元,原審法官送請鑑定前未 告知異議人,亦未詢問異議人是否同意送鑑定,或詢問異議 人對於鑑定單位之意見,與憲法揭櫫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 悖,自不應認定為訴訟費用而由異議人負擔。另參諸行政機 關就逾10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標案,尚須以招標方式為之, 原審未經招標程序逕送請鑑定,對於異議人誠屬不公,亦與 平等原則相悖,於法尚有違誤,為此提出異議等語。 三、經查: ㈠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57號判決確定 ,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,而第一審訴訟程序中, 經法院囑託財團法人臺灣經濟鑑定委員會鑑定,鑑定費用 113,000元,係由相對人預納等情,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卷 核閱無訛。核上開鑑定費用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所稱之 必要費用,是原裁定以第一審裁判費加計上開鑑定費用,計 算出第一審訴訟費用總額,並依前開確定判決主文訴訟費用 負擔,認定異議人應負擔之鑑定費用為113,000元,計算異 議人應賠償相對人121,40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加計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經本院核算結果,並無違誤。 ㈡異議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。惟按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 據而得心證,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,得依職權調查證據, 民事訴訟法第288條定有明文,兩造於原審之爭點在於,異 議人供應相對人之起司肉鬆香餅及豬肉鬆等產品(下稱系爭 產品)應減少價金金額為何,此事涉系爭產品使用非供人使 用之飼料用油,與使用供人使用之飼料用油作為原油時,於 市場上交易價格之差異,而判斷以此兩種原油製成之系爭產 品之市場價值,須以類型進行比較分析後,並參考市場調查 等因素綜合判斷,自有送請專業鑑定機關鑑定之必要,且異 議人對於減少價金金額之「調查方式」,並無意見(見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757號卷㈡第111至112頁),是原審法官為發 現真實認為必要,依職權送請鑑定,於法並無不合,異議意 旨認為原審法院應徵詢異議人同意,並應以公開招標之方式 選任鑑定機關,顯有誤會。而本件相對人既因法院訴訟進行 之必要,已實際支出法院囑託鑑定時鑑定機關收取之費用, 即得請求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異議人給付。至於鑑定機關收取 之費用是否過高,並非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所得審究,附 此敘明。 四、綜上,本院司法事務官依原判決認定鑑定費用之訴訟費用負 擔,裁定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之鑑定費用額為113,000元, 並無違誤,異議意旨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 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