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78號
異 議 人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源春
相 對 人 動次國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美蓉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事件,
異議人對本院
司法事務官
民國107年10月16日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4號裁定
聲明異議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異議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對伊聲請核發支
付命令(
鈞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4號),然
兩造間工程款
債權債務關係,業經開立票據號碼DQ0000000票據清償完畢
,債權已不存在,相對人自不得聲請
強制執行,為此提出異
議,請求准予撤銷等語。
二、
經查: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4號支付命令(下稱
系爭支付命令),已於107年9月19日送達至異議人營業所及
其法定代理人
住居所,並均由其
受僱人簽收(見支付命令卷
第18-20頁),異議
期間自送達
翌日起,算至同年10月9日屆
滿。異議人於同年10月1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(見支付命令卷
第21頁),顯已逾
上開期間,故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,
於法並無違誤。至異議人所陳縱或屬實,亦
非本件所得審究
之範圍,應由其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。從而,原裁定以異
議逾期為由,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,並無違誤,異議意旨
指摘原裁定不當,聲明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