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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再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(損害賠償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再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達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絹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737,63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060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