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5號
上 訴 人
即再審原告 達盛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麗絹
被
上訴人
即再審
被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
法定代理人 李安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
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737,63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,06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政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