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執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胡誼欣 相 對 人 軒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承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關於「經雙方合意,勞資雙方以和解方式解決本爭 議( 含預告工資、資遣費、產假2 個月工資、育嬰留停補償) , 資方給付勞方和解金五萬元,並於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前,逕匯 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」,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 外,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經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 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於107 年9 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5 萬 元,聲請人僅收到相對人給付1 萬元,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出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存摺影本為證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爭議,業經中 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於107 年8 月 10日調解成立,相對人僅於107年9月5日給付1萬元後,即未 履行其餘4萬元給付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 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存摺影本為證,足認兩造 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,是聲請人以相 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工資等為由,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核與 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