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3號
聲 請 人 許雅雯
相 對 人 福桑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江滿子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
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有下列情形之一者
,視為調解不成立:一、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,連續
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。二、未能作成調解方案。
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、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喪假、加班費,
資遣費少給,聲請人前聲請勞資爭議調解,經中華民國勞資
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07年5月14日調解,相對人仍惡意不支
付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該調解紀
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
本件兩造間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雖經中華民國勞資關
係服務協會定期於107年5月14日調解,然因兩造歧見過大,
未能作成調解方案,而調解不成立,此有聲請人提出該會勞
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
可稽,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
立,則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
核與勞資爭議處
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