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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陳俊瑛 相 對 人 台灣航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河野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視為調解不成立:一、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,連續 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。二、未能作成調解方案。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、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事前未告知或協商,突然以聲請人工 作表現未能符合期待為由,逼迫聲請人簽署自願降職、降薪 同意書,聲請人前聲請勞資爭議調解,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 服務協會於107 年5 月8 日調解,請求相對人應給付預告工 資新台幣(下同)108,800 元、資遣費353,600 元,並開立 自願性離職證明予勞方。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方案 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該調解紀 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本件兩造間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雖經中華民國勞資關 係服務協會定期於107 年5 月8 日調解,然因兩造歧見過大 ,未能作成調解方案,而調解不成立,此有聲請人提出該會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。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 成立,則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核與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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