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3號
聲 請 人 陳俊瑛
相 對 人 台灣航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河野徹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
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有下列情形之一者
,視為調解不成立:一、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,連續
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。二、未能作成調解方案。
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、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事前未告知或協商,突然以聲請人工
作表現未能符合期待為由,逼迫聲請人簽署自願降職、降薪
同意書,聲請人前聲請勞資爭議調解,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
服務協會於107 年5 月8 日調解,請求相對人應給付預告工
資新台幣(下同)108,800 元、
資遣費353,600 元,並開立
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予勞方。
詎相對人竟未履行
上開調解方案
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該調解紀
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
本件兩造間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雖經中華民國勞資關
係服務協會定期於107 年5 月8 日調解,然因兩造歧見過大
,未能作成調解方案,而調解不成立,此有聲請人提出該會
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
可稽。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
成立,則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
核與勞資爭議
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胡文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