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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執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詹皇彬 相 對 人 吉時國際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欽(同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)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107 年4 月10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關於「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56,000元、特 休未休工資新臺幣2,667 元、勞保費未繳補償新臺幣1,179 元、 資遣費新臺幣23,088元,合計給付新臺幣82,934元,並於民國10 7 年7 月9 日前,逕匯入聲請人原領之薪資帳戶」之內容,准予 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,經中華民國 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調解成立 。其調解方案為: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(下同 )56,000元、特休未休工資2,667 元、勞保費未繳補償1,17 9 元、資遣費23,088元,合計給付82,934元,並於107 年7 月9 日前,逕匯入聲請人原領之薪資帳戶。惟相對人迄今仍 未依約給付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 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聲請人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、相 對人任用書、離職證明書、106 年8 至12月月薪清單等件為 證,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。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,就上開調解 方案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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