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
附帶
上訴人 民主帝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信祺
上列附帶
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鄧穎甄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
件,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簡字第1
7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
附帶上訴。查
本件附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貳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
仟伍佰元,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第1 項
規定,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附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勞工法庭
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