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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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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簡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 附帶上訴人 民主帝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祺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鄧穎甄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,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簡字第1 7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附帶上訴。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貳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,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第1 項 規定,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附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1  月  28 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1  月  2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帛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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