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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原   告 李欣耘 被   告 弘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弘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2,478元,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8日送達予原告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,仍未補正 上開裁判費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狀、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, 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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