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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瑞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聲明: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預告 工資之部分,應予廢棄,㈡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新臺幣(下同)16,000元本息,㈢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7 ,861元本息(此為擴張請求加班費),合計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53,861元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之規定,就上訴人請求給付工資及加班費部分,暫免徵收 二分之一之裁判費,是上訴人應暫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柒佰伍 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 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