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1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游瑞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聲明:㈠原判決
駁回上訴人請求預告
工資之部分,應予廢棄,㈡
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
人新臺幣(下同)16,000元本息,㈢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7
,861元本息(此為擴張請求加班費),合計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
53,861元,原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
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
第57條之規定,就上訴人請求給付工資及加班費部分,暫免徵收
二分之一之裁判費,是上訴人應暫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柒佰伍
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