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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陳品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伍佰 捌拾萬伍仟零捌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零陸 佰玖拾貳元。因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,就上訴人 請求給付工資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部分, 暫免徵收二分之一之裁判費。則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(計算書如附件)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伊安 附件:計算書 一、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3,580萬5,081元(計算式:00   000000+284161+383000×42+222387=00000000),應徵   裁判費49萬692元。 二、請求給付工資1,659萬2,548元部分,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  11萬8,560元(計算式:237120÷2=118560)。 三、上訴人應納第二審裁判費37萬2,132元(計算式:000000-00   0000=372132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