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3號
上 訴 人 陳品毅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伍佰
捌拾萬伍仟零捌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零陸
佰玖拾貳元。因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,就上訴人
請求給付工資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部分,
暫免徵收二分之一之裁判費。則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
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(計算書如附件)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蕭錫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羅伊安
附件:計算書
一、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3,580萬5,081元(計算式:00
000000+284161+383000×42+222387=00000000),應徵
裁判費49萬692元。
二、請求給付工資1,659萬2,548元部分,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11萬8,560元(計算式:237120÷2=118560)。
三、上訴人應納第二審裁判費37萬2,132元(計算式:000000-00
0000=372132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