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6號
上 訴 人 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枝來
被
上訴人 刁詩紜即刁雨緹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
7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(計算式詳見本院10
7 年度補字第26號裁定)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
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
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郭如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