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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枝來 被 上訴人 刁詩紜即刁雨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(計算式詳見本院10 7 年度補字第26號裁定)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 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如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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