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61號
原 告 陳怡汝
訴訟
代理人 陳敬中
律師
被 告 和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香雲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兩造間因勞資爭議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兩造就此業以
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有被告提出之員工
競業禁止、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保密協議契約書第5 條
可稽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
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
上開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胡文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