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69號
原 告 王翊宸即王珮螢之
繼承人
原 告 陳誼慧即王珮螢之
繼承人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黃盈舜
律師
被 告 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錢堯懷
訴訟代理人 周献隆
陳泰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三
十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
於109年3月20日上午11時50分
宣判,
惟因被告以有試行調解
意願並
聲請再開辯論,且經原告同意,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
或通知紀錄表在卷
可參,依
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
109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吳佩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