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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   告 王翊宸即王珮螢之繼承人 原   告 陳誼慧即王珮螢之繼承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律師 被   告 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堯懷 訴訟代理人 周献隆       陳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 於109年3月20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,惟因被告以有試行調解 意願並聲請再開辯論,且經原告同意,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 或通知紀錄表在卷可參,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 109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