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8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康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康秋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忠龍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,應徵
裁判
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
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勞工法庭法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蘇俊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