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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秋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忠龍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,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俊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