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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他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他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劉林炎 相 對 人 毅進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玖拾捌元。 理 由 一、經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另按第一審訴訟繫屬中,得經兩造合意將事 件移付調解。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,原告得於調 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分之2,民事訴 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、第3項亦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民事 訴訟法第463條之規定,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8日以107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對原告即聲請人准予訴訟救 助。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7年度勞移調字第8號移付調解成 立,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起訴時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46,881元,應繳裁判費11,395 元,經扣抵聲請人得聲請退回3分之2裁判費後,聲請人暫免 繳交之訴訟費用3,798元,應即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,裁 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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