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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他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他字第197號 原   告 劉俊弦 被  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 被   告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被   告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宛璇 被   告 虹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振純 被   告 楊志遠       陳嘉峰       倪君豪       辜能勇即品竣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,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壹拾柒元。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壹拾捌元。 理 由 一、經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聲請訴訟救 助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35號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,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。該事件經本院10 6 年度勞訴字第43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 分 之1 ,餘由原告負擔在案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 4 萬689 元,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4 萬7,03 5 元,故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 萬3,518 元【計 算式:47,035×1/2 =23,518】,而其餘訴訟費用即2 萬3, 517 元【計算式:47,035-23,518=23,517】,應由原告向 本院繳納之。 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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