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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3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利家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富善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群集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,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,認有具狀提出相對人群集企業有限公司 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(原法定代理人張銘義已死亡) 之必要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通知提出,債權人於 民國107 年9 月5 日收受通知,迄今尚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證。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 駁回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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