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3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淳鴻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首拉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芹瑗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柒佰叁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伍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。
四、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七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