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吳義賢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唯泰工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敏聰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宗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育勳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捌仟壹佰捌
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.二四計算之利息,
暨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