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2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寅維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上華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鈞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
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