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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94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多奇數位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保翕 相 對 人債務人  盒子外數位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亞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 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 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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