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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02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勝威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祖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鄒瀚興即金品實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夏瑋琴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捌佰叁拾元   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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