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3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中國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重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羅瑞和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肆佰元,及其中
新臺幣叁拾伍萬零叁佰陸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
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其
中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