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8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陳博霆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映象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冷繼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及其中新臺幣
叁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、其中新臺幣叁
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起、其中新臺幣肆拾
玖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、其中新臺幣叁拾萬
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,均自清償日止,
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