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玄豐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昕蕊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睿騏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壹拾元,及自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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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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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
退 票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票 據 號 碼 │
│號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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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07年2月6日 │27,510元 │107年2月6日 │107年2月6日 │JH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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