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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11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玄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昕蕊 相 對 人債務人 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睿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壹拾元,及自如  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  面  金  額 │退    票   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票 據 號 碼 │ │號│           │   (新臺幣)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7年2月6日      │27,510元       │107年2月6日      │107年2月6日      │JH0000000  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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