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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1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債務人  長春商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麗玲 人          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楊健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億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  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四二   計算之利息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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