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0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豐鼎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錦郎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睿騏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玖佰柒拾伍元,及
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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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司促字第240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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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票 據 號 碼 │
│號│ │ (新臺幣) │ ( 提 示 日 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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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07年2月2日 │157,500元 │107年2月2日 │JH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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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107年2月28日 │293,475元 │107年3月1日 │JH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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