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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48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憶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美真 相 對 人債務人  黃克勤即勤美服飾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,及自如附表所示之  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  面  金 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票 據 號 碼 │ │號│           │   (新臺幣)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7年2月18日     │300,000元       │107年2月21日     │HP0000000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7年2月28日     │300,000元       │107年3月27日     │HP0000000  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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