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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48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松衫富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佳亞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克勤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陸佰元,及自如  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489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  面  金 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票 據 號 碼 │ │號│           │   (新臺幣)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7年3月9日      │389,300元       │107年3月9日      │RC0000000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7年3月19日     │389,300元       │107年3月27日     │RC0000000  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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