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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01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賢華 相 對 人債務人  勝祥精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銘秋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郭寶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零柒拾伍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   利率百分之三.五○九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  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   分之十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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