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1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嘉賢
代 理 人 陳賢華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勝祥精機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銘秋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寶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零柒拾伍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三.五○九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
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止,按
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
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